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4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驗得淨重壹拾貳點陸貳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零玖伍柒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驗得煙草合計淨重參點零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逾5年後,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㈠民國96年3月6日晚上9時30分採尿後往前回溯5日及4日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㈡96年5月7日晚上1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A前居住處,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為警於㈠96年3月6日下午2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1樓查獲,並扣得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5.42公克)、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255公克)及大麻2包(驗餘淨重3.07公克),㈡96年5月8日中午1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A查獲,並扣得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7.2公克)、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702公克)之事實,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581號、第10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5包經送驗後,均檢出第1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2340號、96年6月2日調科壹字第09623048320號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扣案之安非他命2包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4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60208號、96年5月22日航藥鑑字第0960472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附卷為憑,而扣案之大麻2包經送驗,亦檢出第2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4月1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0400號鑑定書1紙存卷可按,因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581、10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扣案之白粉5包,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得空包裝總重1.22公克,淨重12.62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2340號、96年6月2日調科壹字第09623048320號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扣案之透明晶體2包,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1.0957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4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60208號、96年5月22日航藥鑑字第0960472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附卷足憑;扣案之大麻2包,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得空包裝總重1.67公克,煙草合計淨重3.07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4月1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04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按,均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均應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法裁定如
主文。另鑑析用罄之安非他命合計淨重0.0013公克已不復存在,爰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