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定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於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林怡秀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