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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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調整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30號原告承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 律師
林彥志 律師 苗怡凡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調整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柒拾玖萬伍仟零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