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乙○○民國三被告甲○○民國三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緣 兩造 於民國(下同)六十五年間結婚,被告有正當職業,婚後卻未負擔家計,多年來所有家用及子女教育費、生活費、及各項雜費均由原告支出,青菜水果則大部分由娘家提供,近年來子女都在外求學、服兵役及工作,假日才回家,故吃得簡單,而較少外出採買。至於被告所稱負擔家計行為,僅是趁折價時買回小包之米糧,卻在家中置放過久長有蟲子,子女均不敢食用,而其他購買之物皆為自用,家人甚少用,家中水電瓦斯費用亦在原告郵局帳戶中扣除,何來被告有負擔家計之說。原告並非喜歡做傳銷,而是家庭生活費用及小孩學費之負擔所不得不然,幸子女皆乖巧懂事,原告亦無怨尤,下班兼做副業,一則是直銷產品讓原告改善體質得到健康,再則是子女外出工作不在家中,精神藉此寄託,亦有收入可幫助家計。原告於假日時清晨六點多就要出門,不會開車、不敢騎車,炎炎烈日經常汗流浹背,多少心酸,九點多回到家中,被告還未出門至事務所工作,原告於傍晚時分又再出門,十點多才能回來,被告不是在看電視就是已就寢,予豈好做不知休息?原告雖兼副業,從不敢違背良心影響教學,一直競競業業努力負責,甚得家長、同事、學生之好評,更數度當選為優良教師。而被告十多年來沉溺股市,屢勸不聽,每次虧錢就埋怨原告拖累,經常怒目相視,以言語激人,讓原告極為痛心。被告還時常要原告幫其辦些不可能之事,如之前被告在竹北開葬儀社賣棺木,總叫原告找姊夫合作,經姊夫明明白白的拒絕,被告仍不死心時常打電話糾纏,令人心煩;亦經常逼迫原告去借錢,若未順其意則叨唸不停,原告不堪其擾,煮菜時曾以棉花塞住耳朵,卻被被告發現衝來急速扯下,狀甚嚇人。被告有時知原告半夜醒來,就在房外喋喋不休,讓原告不得安眠,有時甚至連看一下報紙,被告都吵嚷不休,幾被逼瘋,只得延請警察處理。被告枉為人父,子女小時生病不肯載去就醫,原告只得請來計程車載送,那時手頭不便,要被告先拿新臺幣(下同)一千元給子立誓努力賺錢,以免子女受苦。
(二)原告因長期壓力及被告無理取鬧之身心煎熬致患乳癌,於八十四年十月開刀,此後每半年要回長庚醫院複檢,醫生更叮嚀原告要保持心情平靜,以免病情惡化,被告非但不知憐惜還到處張揚說原告是自作自受,原告經被朋友及鄰居問起,情何以堪。被告更無視原告之身體虛弱需要休息,常將音響音量放大擾人心緒,致原告不得安寧,更多次遭鄰居投以紙條表示抗議。
(三)八十六年六月,被告以其竹北房子抵押借款,要原告為其擔保三百萬元,及至原告到農會始知借款金額為五百萬元,原告本不欲為其擔保,惟經農會承辦人員勸說該借款有抵押物,為之擔保應無關係,方為其擔保。詎被告自九十年四月起,在仍有餘錢進出股市之情形下故不繳息,致名下房子遭法院拍賣,抵押物經拍賣抵償後,尚欠農會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共一百一十萬元左右,使得原告所有房舍被法院查封,原告一向體弱,經此打擊,身心更顯不適,幸得子女體恤,向銀行貸款,湊足款項返還農會,方使原告房舍免被拍賣。是被告身為代書深知法律,卻留下債務不去處理,害妻女擔驚受怕,連續二年之農曆春節前都收到法院通知,害原告吃睡不寧,病倒床上。
(四)被告曾任職新埔國中教師,卻因教學不力、人緣不佳,受到排擠被迫離職。後來當代書,對待客戶亦不認真盡責,常以顧客之資料及私章冒名告人及做假抵押,其行徑怪異,屢勸不聽,常讓家人擔心,唯恐東窗事發遭人報復。又被告行徑怪異,常為小事之故,一天內撥打數十通電話予子女,致子女不得安寧;常以黑函投訴經辦代書事務之政府相關單位,致原告及子女遭他人另眼相看。若股票之操作不順,被告則打電話給原告說要自殺,要找原告當墊背,致原告心生恐懼,並致母親及子女擔心不已。被告未念及所生四名子女皆由原告娘家帶大,卻經常辱罵原告娘家,原告深覺愧對父母祖先。
(五)被告母親曾與兩造同住六年,該做之事,原告均已盡量做到。婆婆晚年生病,常住板橋小叔家,說是看病較方便,每次婆婆住院均要原告催促被告到院探視。八十六年被告曾提及要將住處之樓下清出,婆婆回來可住,因當時原告適值大手術後身體尚虛,每日下班均要先睡一覺方能做家事,故說不必清理衣物,婆婆隨時可來住。婆婆回來吃完晚餐後,習慣住在被告事務所之房子,原告說要陪伴,婆婆體諒說尚能自理,且原告身體不好,自己要多留意,婆婆亦只回來數次。反倒是被告平日頂撞父母,令父母生氣痛心,僅在父母晚年照顧幾天而已,甚且於婆婆病中,未經同意即取走一大筆存款,被家人發現後,打電話告知原告說虧空公款如何是好,致原告驚嚇不已全身發抖。被告所作所為常讓原告驚恐不安,被告父母一生省吃儉用,被告卻逕自取走錢財,不知珍惜,亦未有分文支付在子女教育費用上,實令原告心寒。
(六)原告多年來擔心受怕,深怕被告得罪黑道而找上門來,因不堪承受如此之壓力,至身體欠安。又見被告欠下債務,由原告及子女向銀行貸款還清後,仍不知努力亦毫無悔意,還說是原告不早日處理,以致房子被查封,二十多年來居功諉過,從不反求諸己,原告已心灰意冷。子女尚就讀小學時見被告常無理取鬧,在外散佈不實之言語,不忍原告遭受欺凌,就曾勸原告早日與被告離婚,惟被告忍住傷痛,希望能維持一個正常之家庭,奈何被告依舊故我,從不聽子女及弟妹之勸說,致子女說雖有父親卻未享受到父愛,斯情斯言令人鼻酸。原告一生為家庭付出,獨力撫養四名子女至大專以上學歷畢業,備極艱辛,近來更為幫被告償還農會之借款,全家奔波借貸,身心俱疲,亦因此拖累子女,甚為不忍。當年為維護子女人格正常發展並顧及名譽,不敢輕言離異之顧慮,亦因子女皆已成年而不復存在,而原告亦因最近之身心煎熬,身體欠佳,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一日退休專心養身,為求能平靜地安度餘年,並免母親及子女之操心,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訴請鈞院判准離婚。
三、證據:提出處囑託查封登記書、郵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共十二紙、隨手札記十三件、教職員退休證等件影本為証,並請求訊問證人 周素玉周素新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
(一)原告原即擔任教職,執教三十年來教學敷衍,課餘更兼做傳銷老鼠會生意,罔顧公務人員不得兼職之法令規定,平日不是聚餐、說明會,就是串門子挨家拜訪,常至深夜始歸。這些工作甚費時間勞力,原告白天要上課教學,下班後又忙於傳銷工作,常常忙到睡覺休息之時間都不夠,影響身體健康火氣上升,導致身體罹患癌症,雖經被告一再規勸,希望原告能專心教職,然原告完全不予理睬,甚至不時向被告示威,放送一些傳銷事業教學錄音帶,對被告施以疲勞轟炸,導致被告生活秩序大亂,卻也只能自認命苦默默承受。兼以原告性格獨斷獨行,深信長庚醫院醫生之醫術,被誤判為乳癌而錯割了一邊乳房,歷經此教訓,原告尚不知珍惜身體,仍繼續從事傳銷老鼠會事業,以賺取微薄財富,視錢如命,真是命也。又原告每晚生龍活虎去衝刺傳銷老鼠會,意氣風發眉飛色舞,十分得意,此番情景證明被告並無逼迫原告,僅兩造確係不同天地之人。另原告所稱被告播放音響聲音太大,應是因人而異。
(二)被告係一盡職父親,因原告工作忙碌,平日家用物品及食物皆係被告至住家附近之第一市場採買,不足之處更至量販店購買,此有市場攤商及賣場送貨單可稽,怎容原告信口重傷,所謂被告不負家計,完全是原告誣陷之詞,其所稱家中青菜水果大部分由娘家提供,從兩造皆為有謀生能力之人觀之,亦有悖於常理。至於子女之教育費用,兩造皆有負擔,負擔之額度端視各人當時之經濟能力而定,原告擔任教職,月薪有七萬餘元,分擔家計亦是理所當然。再者如兒子之註冊費及書本費係由被告繳付,惟完納之收據卻給原告搜括一空,憑以至服務單位請領教育補助費,另外子女每學期之學科參考書、測驗卷,都是被告開車載至書店採買,凡此皆須釐清,不可讓原告全面冒功。
(三)原告雖為人師表卻無傳統婦德觀念,被告母親並不習慣台北生活,長期居住○○鎮○○街之住宅,然原告每每規避與婆婆共同生活,使得被告母親僅能孤伶獨居,左鄰右舍皆有目共睹,被告甚且須每夜與母為伴,守護老人家安全以防突發狀況。長此以往,導致被告身心俱疲無法專心工作,而原告卻能始終如一,絕不開口搬回老家與婆婆同住,使得被告母親含恨以終。被告母親臨終時,因罹患急性肝炎之故致肚子有腹水、雙腳水腫、行動不便,被告商請原告騰出自己樓下臥房予母親療養,惟原告堅不讓出,實有虧孝道,現甚至歪曲事實。
(四)原告接獲農會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卻放棄異議權利,才有兩造今日之糾葛,風波至今,反悔興訟,令人有不夠理智之感覺。被告有誠意解決債務,將俟撮合土地買賣成交可取得之佣金加以彌補。此外,被告尚有一筆價值三百七十餘萬元之土地信託於大兒子名下,將之處分絕對夠清償剩下之債務,原告不該破壞家庭和諧,因芝麻小事提出訴訟。此次被告積欠之債務,已由兩造及兒女共同解決,原告卻仍逕自興訟,時機顯然不合。按早在接獲支付命令當時,即應在二十日之法定期間內異議,原告只不過是連帶保證人之身分,在被告尚有街上建地及店舖等其他財產之前提下,原告是不須負保證責任的,故原告不為異議是為默認,表示願意承擔該債務。況原告以位於○○鎮○○路之貸款,亦是由被告任連帶保證人,既然兩造係夫妻,共同組成家庭,彼此有相互扶持之義務,則不要因一時之不順造成家庭之分裂。
三、證據:提出送貨單、發票四紙為證。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之事實,業據提出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信為實在。
二、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而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相互尊重、忍讓與諒解,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幸福之家庭。倘其一方予他方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又是否為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應自兩性平等之地位,維持人性之尊嚴,並斟酌當事人之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而定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六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除行徑怪異、不負家責外,更常對其冷嘲熱諷,遇事推塘拖累家庭,未順其意即對原告施以精神轟炸,致其精神受有不可忍受之痛苦等情,雖為被告以原告小題大作且與事實不符否認之,惟據本院訊問證人即兩造之女周素玉、周素新,有其等到庭證述:「(問:兩造關係?)從小父母都不講話,如果有事情,就要我們小孩傳話,父親對於問題,都是打太極拳,我們小的時候,就贊成父母離婚,家裡經濟是由母親負擔,父親只有負擔我們小學四年級以前。(問:父親工作?)父親是代書,錢他自己用,去玩股票。(問:農會貸款?)父親有錢,但是不繳,因為父親知道母親是保證人,就把錢拿去玩股票。(問:音響?)常常把音響開得很大聲,整條巷子都聽得到,鄰居都受不了,還留字條在我家,因為他們也不敢跟我父親說。父親常在我們面前說母親的不是,而且父親常以死要脅母親幫他做一些事情,如果母親不願意,他就打電話給哥哥,哥哥一天有時可以接到三十幾通的電話。(問:對於本案看法?)我們同意,母親真的太累了,精神壓力太大。父親會用言語的挑釁,而且會以他的想法不斷指責母親,一講就是一天,不願意接受別人的想法。父親常常有自己的想法,常常要求母親幫他,如果母親不同意,他就一直指責母親,我們從小到大都是如此,不止母親受不了,我們也受不了,沒有人要回家。」(見本院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調解筆錄)等語,與原告所述相符,亦有原告所提之紙條二張、囑託查封登記書及郵局存簿內頁影本可稽為證,堪信原告所言為真。按就被告曾任教職後轉作代書,其智識必有一定之程度,理應諳兩性平等及夫妻相處之道,然審酌其所施加於原告之精神虐待,已足認予原告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兩造婚姻生有破綻,而屬不堪同居之虐待行為。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訴請與被告離婚,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原告另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訴請離婚部分,即無再為論就必要,附此敘明。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陳述對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條列審酌,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張百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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