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1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呂武雄
       呂炎璋
       呂雅蓉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岡簡字第15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8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意芳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呂朱玉英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拾肆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由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
、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雄院高100團字第
1000427號函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
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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