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0年度東小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東小字第10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張良帆
被   告  林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陸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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