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7號
原 告 陳定福
被 告 林宴文
被 告 林宴聖
被 告 王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8月30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陳定福
被 告 林宴文、林宴聖、王俊德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伍萬元整。
給付方式:被告林宴文、林宴聖當場給付現金肆拾伍萬元。
二、原告當場表示願原諒被告,不再追究刑事責任,請求法官給
予被告從輕處罰。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陳定福
被 告 林宴文、林宴聖、王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