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7號
原   告  陳定福
被   告  林宴文
被   告  林宴聖
被   告  王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8月30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陳定福
  被  告 林宴文、林宴聖、王俊德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伍萬元整。
  給付方式:被告林宴文、林宴聖當場給付現金肆拾伍萬元。
二、原告當場表示願原諒被告,不再追究刑事責任,請求法官給
  予被告從輕處罰。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陳定福
           被   告 林宴文、林宴聖、王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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