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簡字第29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陳皇承
       邱錦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
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間就附表所載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
應予撤銷。
被告邱錦花應將附表所載不動產分別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
及一○○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
附表所載不動產回復登記為被告陳皇承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第三人 陳水池 於民國98年1月15日向原告申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惟未依約繳款,截至99年1月19日止,尚
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29,266元及利息512元,合計
29,778元。陳水池已於98年11月29日死亡,被告陳皇承為其
繼承人,原告已對被告陳皇承就上開欠款提起訴訟,並經法
院以100年度潮小字第19號判決確定在案,然原告於100年
6月28日欲聲請強制執行時,始知被告陳皇承竟將其繼承所
得之遺產即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11
4建號(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地)贈與其母即被告邱錦花,並分別於99年5
月14日及100年5月30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被告陳
皇承贈與系爭房地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邱錦花之行為,
已害及原告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
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
被告邱錦花應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被告陳
皇承所有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前,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
暨條款變更約定書、交易紀錄一覽表、本院100年度潮小字
第19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系爭房地登記謄本暨不動產
異動索引等件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堪信為實在

五、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
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
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1750
號判例參照)。被告陳皇承於99年5月14日及100年5月30
日分別將其繼承所得之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
被告邱錦花所有,致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減少,迄今仍積
欠原告上開債務未清償,堪認被告陳皇承因上開所為贈與及
移轉所有權行為,減損所繼承之積極資產,致陷於無資力之
狀態,原告債權因而不能受償,自有害及原告之債權。從而
,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
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被
告邱錦花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屬有據,應予
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
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
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
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係命被告邱錦花為一定之意思表示,
於判決確定時,視為其已為意思表示,性質上不宜假執行,
故本院不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文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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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標示│面積│權利範圍│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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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萬巒鄉│200│全部│於民國99年5月5日│
│佳佐段422-18│平方公尺││以贈與為原因,並於│
│地號土地│││同年月14日辦畢所有│
││││權移轉登記。│
├──────┼────┼────┼─────────┤
│屏東縣萬巒鄉│86.10│全部│於民國100年3月14│
│佳佐段114建│平方公尺││日以贈與為原因,並│
│號(門牌號碼│││於同年5月30日辦畢│
│屏東縣萬巒鄉│││所有權移轉登記。│
│佳和村民生路││││
│1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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