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14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
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胡明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