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湖簡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7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
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記載「97年12月間」應更正為「97
年11月間」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宜均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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