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81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敏章 發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
0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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