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羅楊美仁
即原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鳴全 等間請求代為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3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瓊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