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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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407號聲請人 李俊彥 上列聲請人因鄉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鄉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32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4年3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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