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 賴柏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679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相關證人尚待詰問,難謂無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保將來審判、執行順利進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又因尚有其他證人尚待詰問,為免證人遭受騷擾無法到庭證述,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予禁止接見通信,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9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辯護人雖表示:本案大部分相關證人已經到庭詰問完畢,被告在看守所內,會面都有錄影、錄音,應不至於有勾串證人的機會,希望可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惟辯護人聲請傳喚之證人,尚有 蔡豐銘 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是本院認就證人蔡豐銘為交互詰問前,被告確有勾串證人蔡豐銘之可能,為確保本件審理程序之進行,仍有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王品惠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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