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192號
原   告  邱水木
       邱火土
       邱永發
       邱游秀蘭
       邱垂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林珪嬪 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 江梯
法定代理人  江廷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五十二號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事件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係由原告邱水木、邱火土
、邱永發、邱游秀蘭、邱垂益對被告起訴,並以江廷賢為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請求確認就坐落桃園縣八德市○○段○○○
○號、大庄段697地號、大庄段699地號3筆土地之耕地租
賃關係存在。嗣於訴訟程序中,訴外人 江建鋒 於民國99年12
月10日向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提出申請,並經該所於同年月20
日以德民字第0990041756號函備查同意 江堅堤江謝進春
江明來 為被告之管理人、訴外人 江貴明 為被告之監察人,惟
本案法定代理人江廷賢所否認,亦即本案法定代理人江廷賢
及訴外人江堅堤、江謝進春、江明來均主張其為被告之管理
人而有實施本件訴訟之權能,是依上說明,本件即應以確定
何人為祭祀公業江梯之管理人而有訴訟實施權為先決問題。
而就被告之管理人為何人之爭執,業經江廷賢於100年1月
4日在本院民事庭對江堅堤、江謝進春、江明來提起確認管
理權不存在事件,並經本院民事庭以100年度訴字第52號民
事訴訟事件審理在案,此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則
揆諸首開說明,上開案件之判決結果,將影響江廷賢就被告
是否具有管理處分及訴訟實施權,是江廷賢就本件訴訟有無
為法定代理人之適格既應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2號案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認於上開事件終結前,有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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