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2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9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11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送一審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
122、7938、7939、8546、11283、11318、15173、16718號),提起上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27486、14227、37171、23359、45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林俊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俊男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提供予缺乏信賴基礎之人使用,極有可能被供作詐欺取財等犯罪用途,並以其金融帳戶收取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後予以提領、轉匯入其他帳戶或以他法產生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其去向、所在,竟基於縱有上情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前之某日,將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欲犯詐欺取財罪之他人使用。嗣該人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附表所示之 阮麗真張君平吳國楨張國洋傅希武蔣國棟王中崙李全福洪清夏劉傳滿陳敏楨郭德貴黃淑璽張振賢 ,實施如附表所示之詐欺行為,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將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分別匯款或轉帳至林俊男前揭甲、乙帳戶,旋遭提領或轉出至其他帳戶。嗣經 阮麗貞 、張君平、吳國楨、張國洋、傅希武、蔣國棟、王中崙、李全福、洪清夏、劉傳滿、陳敏楨、郭德貴、黃淑璽、張振賢察覺有異,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國楨、張國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傅希武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蔣國棟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李全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王中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洪清夏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劉傳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陳敏楨、郭德貴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黃淑璽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張振賢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院以下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又未據被告或檢察官爭執其證據能力,復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且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調查程序,均堪認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俊男於偵查、原審或本院審理時坦承在案,且經證人即被害人阮麗真、張君平、告訴人吳國楨、張國洋、傅希武、蔣國棟、王中崙、李全福、洪清夏、劉傳滿、陳敏楨、郭德貴、黃淑璽、張振賢於偵查或原審指述甚詳,復有㈠阮麗真之報案資料:⒈阮麗真與詐騙者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㈡張君平之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⒉張君平與詐騙者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⒊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記錄查詢、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21日公務電話紀錄表、㈢吳國楨之報案資料:⒈吳國楨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畫面截圖、⒉偽造之華信投顧公司-法人管道操作契約書(證券客戶)應告知事項書、⒊吳國楨匯款予詐騙者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㈣張國洋之報案資料:⒈張國洋匯款予詐騙者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匯款申請書、ATM轉帳收執聯、網路銀行轉帳紀錄、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⒊林俊男之遠傳資料查詢、⒋林俊男之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㈤傅希武之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⒉傅希武匯款予詐騙者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⒊傅希武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㈥蔣國棟之報案資料:⒈蔣國棟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⒉蔣國棟匯款予詐騙者之匯款轉帳證明、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㈦王中崙之報案資料:⒈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⒉王中崙轉帳予詐騙者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跨行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憑條、⒊王中崙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㈧李全福之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⒉李全福之存摺內頁影本、匯款申請書、⒊李全福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⒋儲值資金明細交易紀錄截圖、⒌被告之帳戶個資檢視、㈨洪清夏之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⒉洪清夏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洪清夏之匯款申請書、㈩劉傳滿之報案資料:⒈劉傳滿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畫面截圖、⒉劉傳滿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匯款申請書、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敏楨之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⒉陳敏楨之匯款申請書、⒊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看盤網址及帳號畫面、郭德貴之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⒉郭德貴之切結書、⒊郭德貴之匯款申請書、⒋郭德貴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⒌林俊男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黃淑璽之報案資料:⒈黃淑璽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⒉黃淑璽與詐騙者之聊天紀錄、黃淑璽匯款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匯款申請書、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張振賢之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⒉張振賢之匯款申請書、⒊張振賢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以證明,足見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
三、罪名及刑之減輕部分: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提供本案2個帳戶,幫助上開人員對本案被害人等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而侵害其等財產法益及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移送原審及本院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㈡被告屬幫助犯,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另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而被告於審判中自白一般洗錢之事實,爰依法減輕之。
四、本院之判斷: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原審未及就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部分予以審酌併辦,並非妥適,檢察官據此上訴非無理由,又本件證據資料尚不足以認定被告係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原審變更起訴法條論罪,尚有未洽,原審判決既有上述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牟取一己私利,竟率爾提供其申設之本案2個帳戶供詐欺取財,價值觀念偏差,並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亦使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人得以隱匿真實身分,致執法機關不易查緝,而助長詐欺取財罪之風氣,並擾亂金融交易秩序,且致被害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損害,被告迄今未能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所為非是,及其參與之情節與本案實施詐欺者有別,及其造成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產權侵害之數額、其於本案犯罪過程中所擔任之角色地位;再被告已與被害人阮麗真、告訴人傅希武、李全福、王中崙、蔣國棟(代理人 苗芷瑜 )、郭德貴、吳國楨達成調解,有調解結果報告書、原審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惟調解內容為按月僅支付新臺幣1千或3千元,是應履行之期間甚長,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猶稱無力負擔,希望再減,且亦未與其餘被害人達成和解。);復參酌被告於本案前無任何刑事案件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原審卷第19至20頁),暨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加油站之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3000元、未婚、無子女、無人需扶養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並參酌本案被害人及告訴人之歷次陳述、被告及檢察官對於量刑之意見,量處如主文第二項之刑示懲,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其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當以屬於(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查本案帳戶匯入附件所示之洗錢標的,全部業經本案詐欺集團內身分不詳之成員轉匯或提領而不知去向,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實際管領此部分之財產上利益,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所餘款項,本院認此部分應可循「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之發還,是宣告沒收、追徵此部分未提領款項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忠義提起上訴,檢察官康淑芳、鄭葆琳移送併辦,檢察官謝名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時間方式匯入帳戶遭詐騙金額(新臺幣)匯款及報案相關資料1阮麗真(未提告)於111年7月13日12時12分許,阮麗真接收詐欺集團發送之簡訊,加LINE與暱稱「Sunlight妍妍」之人聯絡,該人慫恿阮麗真加入投資理財群組並下載宏利證券手機APP,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阮麗真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而受騙。①111年10月13日9時24分許②同日9時28分許③同日11時18分許 臨櫃 匯款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①15萬元②25萬元③75萬8582元1、阮麗真之報案資料(1)阮麗真與詐騙者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偵7938卷第19至40頁)(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938卷第51頁)2張君平(未提告)於111年8月底某日,張君平以LINE與暱稱「 黃曉萱 」之人聯絡,該人慫恿張君平加入「嘉信一客服」投資群組,佯稱:其加入該群組及介紹之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君平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而受騙。111年10月14日9時39分許網路銀行轉帳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5萬元1、張君平之報案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939卷第21至27頁)(2)張君平與詐騙者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偵7939卷第29至33頁)3吳國楨(告訴)於111年7月1日9時33分許,吳國楨以LINE與暱稱「 陳語彤 」之人聯絡,該人慫恿 吳國賴 加入「股海羅盤-學習交流」投資理財群組,佯稱:其可代為操盤獲利云云,致吳國楨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而受騙。111年10月14日10時24分 許臨櫃 匯款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9萬7819元1、吳國楨之報案資料(1)吳國楨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畫面截圖(偵8546卷第17至21頁)(2)偽造之華信投顧公司-法人管道操作契約書(證券客戶)應告知事項書(偵8546卷第23頁)(3)吳國楨匯款予詐騙者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8546卷第25至27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546卷第37至45頁)4張國洋(告訴)於111年8月中旬某日,張國洋接收詐欺集團自稱新光投顧人員發送之簡訊,以LINE與暱稱「佳雯」之人聯絡,該人慫恿張國洋下載「尚盈-客服」APP軟體,佯稱:可藉由該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國洋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而受騙。111年10月14日9時56分許臨櫃匯款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77萬8543元1、張國洋之報案資料(1)張國洋匯款予詐騙者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匯款申請書、ATM轉帳收執聯、網路銀行轉帳紀錄(偵8546卷第13至18頁)(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546卷第27頁)5傅希武(告訴)於111年7月11日,傅希武見臉書刊登之投資廣告,加LINE與暱稱「 瑤瑤 」、「 林雅馨 」、「永豐- 陳華 」等人聯絡,暱稱「林雅馨」之人慫恿傅希武下載「永豐投信」投資平臺軟體,佯稱:可藉由該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傅希武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而受騙。111年10月14日10時13分許臨櫃匯款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5萬元1、傅希武之報案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1283卷第35至49頁)(2)傅希武匯款予詐騙者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偵11283卷第51至55頁)(3)傅希武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1283卷第57至60頁)6蔣國棟(告訴)於111年6月23日12時1分許,蔣國棟以LINE與暱稱「Anita陳語彤」之人聯絡,該人慫恿 蔣國楝 加入「版主 陳柏元 股海羅盤」投資股票群組並下載「尚盈-客服」APP軟體,佯稱:可藉由該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蔣國楝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而受騙。111年10月14日14時20分許臨櫃匯款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8萬2861元1、蔣國棟之報案資料(1)蔣國棟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1318卷第19頁)(2)蔣國棟匯款予詐騙者之匯款轉帳證明(偵11318卷第20至27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318卷第35頁)7李全福(告訴)於111年9月8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自稱「 黃嘉琪 」之人以通訊軟體LINE加李全福為好友,雙方聯繫後,該人慫恿李全福加入虛設之「隆德VIP專屬客服人員」投資群組,佯稱:李全福加入該群組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全福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而受騙。111年10月13日10時1分許網路銀行轉帳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87萬1925元1、李全福之報案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辦偵16718卷第35至49、91、113至175頁)(2)李全福之存摺內頁影本、匯款申請書(併辦偵16718卷第51至60、89、99至109頁)(3)李全福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併辦偵16718卷第65至83、93至98頁)(4)儲值資金明細交易紀錄截圖(併辦偵16718卷第85至87、111頁)8王中崙(告訴)於111年8月2日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傳送詐騙訊息至王中崙之手機,王中崙點擊閱覽後,依該則詐騙訊息所載之LINE帳號與自稱「 李嘉雯 助理」之人聯絡,該人慫恿王中崙申請加入虛偽之「尚盈」、「安盛」投資網站成為會員,佯稱:王中崙可藉由該等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中崙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而受騙。111年10月13日12時2分許臨櫃匯款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96萬313元1、王中崙之報案資料(1)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辦偵15173卷第17至19、61、67頁)(2)王中崙轉帳予詐騙者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跨行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憑條(併辦偵15173卷第21至31、35至39、51至59頁)(3)王中崙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併辦偵15173卷第33、41至49頁)9洪清夏(告訴)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 易澤陽 」與洪清夏聯絡,佯稱可以帶領洪清夏投資股票獲利並推薦洪清夏如入「宏利證券」投資平台及復華投信APP,洪清夏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4日10時10分許臨櫃匯款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20萬元1、洪清夏之報案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辦偵14227卷第57至123頁)(2)洪清夏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併辦偵14227卷第125至127頁)(3)洪清夏之匯款申請書(併辦偵14227卷第129至141頁)10劉傳滿(告訴)詐欺集團某成員以1ine暱稱「 林雨欣 」與劉傳滿聯繫,邀請劉傳滿參加投資說明會並加入「凱瑞科教學院-進階1班」群組,並推薦劉傳滿下載永豐投信APP投資,劉傳滿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4日10時許臨櫃匯款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0萬元1、劉傳滿之報案資料(1)劉傳滿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畫面截圖(併辦偵27486卷第25至70頁)(2)劉傳滿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匯款申請書(併辦偵27486卷第71至77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辦偵27486卷第81至93頁)11陳敏楨(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初以line暱稱「 張雅琴 」與陳敏楨加好友,佯稱其為高盛集圑助理,向陳敏楨表示可以做股票投資賺錢,並將陳敏楨加入大成律師事務所、 洪耀文 會長等群組,陳敏楨因而陷於錯誤,同意由「張雅琴」之人代為操作投資,並做指示匯款。111年10月11日11時20分許臨櫃匯款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40萬元1、陳敏楨之報案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辦偵37171卷第43至61頁)(2)陳敏楨之匯款申請書(併辦偵37171卷第63至71、79至83頁)(3)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予被害人之看盤網址及帳號畫面(併辦偵37171卷第75頁)12郭德貴(告訴)詐欺集團透過line暱稱「美商高盛授權私募機構」與郭德貴聯繫,郭德貴並與line暱稱「耀文(會長)之人加好友,「耀文(會長)」向郭德貴佯稱可以投資獲利,郭德貴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2日12時44分許臨櫃匯款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4萬元1、郭德貴之報案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辦偵37171卷第103至111、137至139頁)(2)郭德貴之切結書(併辦偵37171卷第113至119頁)(3)郭德貴之匯款申請書(併辦偵37171卷第121至127頁)(4)郭德貴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併辦偵37171卷第129至136頁)13黃淑璽(告訴)詐欺集團於111年8月1日某時,透過LINE稱「 筱婷 」與黃淑璽認識,並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詐騙黃淑璽,致黃淑璽陷於錯誤,於111年10月12日上午11時41分許,在玉山銀行左營分行臨櫃匯款新臺幣80萬元至林俊男之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内,再經轉匯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款項之真正去向。111年10月12日上午11時41分許臨櫃匯款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80萬元1、林俊男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23359卷第47至53頁)2、黃淑璽之報案資料(1)黃淑璽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併辦偵23359卷第121頁)(2)黃淑璽與詐騙者之聊天紀錄(併辦偵23359卷第123至162頁)(3)黃淑璽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匯款申請書(併辦偵23359卷第167至227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辦偵23359卷第229至309頁)14張振賢(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於111年8月1日某時,透過LINE主動將張振賢加入「 齊思賢 陽交流群A17」群組中,復以暱稱「靜惠」、「元富證券 陳欣蓉 」與張振賢聯繫,並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手法詐騙張振賢,致張振賢陷於錯誤,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1分許,在汐止農會,臨櫃匯款新臺幣42萬元至林俊男之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内,再經轉匯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款項之真正去向。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1分許臨櫃匯款林俊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2萬元1、林俊男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45563卷第23至37頁)2、張振賢之報案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辦偵45563卷第39至43頁)(2)張振賢之匯款申請書(併辦偵45563卷第45頁)(3)張振賢與詐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併辦偵45563卷第45至60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