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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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74號原告NGUYENVANLAM(中文姓名: 阮文林 )被告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弘殷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
二、經查,被告陳弘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後,復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99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而原告NGUYENVANLAM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見本院附民卷第7頁)。是以,依照前述規定及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定亞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廷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