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被告 陳建飛
林明君 張惠珍
邱文雪 程桑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姜麗君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俊凱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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