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去妨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39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黃春綢 上訴人 景寶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雲欽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田張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除去妨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8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