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振強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0年度執聲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振強犯竊盜罪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鄭振強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7年5月21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97年10月14日駁回上訴確定,於98年7月22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工場才藝班技能訓練,具有服務熱忱,負責認真,任勞任怨,表現良好,且有固定住所及謀生技能,應可適應社會生活,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376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6月27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0438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39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憲裕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