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8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被告乙○○於越南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將應送達被告乙○○之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及起訴狀繕本各1件(均如附件所示)翻譯成當地流通之語文或英文,並送交本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