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45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成介 之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99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前任職於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來證券公司
西門分公司擔任營業員,詎其因積欠信用卡卡債、股票投資失利等因素而需款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伊詐稱如委由其向寶來證券公司申購如附表一所示之基金或寶來證券公司之股票,可獲取相當之利潤云云,並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文書向伊行使,以取信於伊,致伊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交予被告。
㈡被告施用詐術,向伊詐騙計新臺幣(下同)10,900,000元,
就伊所受損害,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賠償之責等語。
㈢聲明為: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900,000元,及自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故意詐欺其金錢,侵害其財產權,致其受有10,900,000元之損害等情,為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所坦認(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1819號卷第18頁背面、第25頁背面、第54頁、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93號卷第43至44頁、第61頁、第66至67頁),此觀歷審判決書之記載即明。且被告因上開行為觸犯刑法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文書罪,業經判決有罪在案(案列本院98年度訴字第1819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93號),亦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因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自得依前揭法條規定,訴請被告賠償。
㈡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為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
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給付無確定期限,是被告自原告起訴送達訴狀時起,方負遲延責任,原告除得請求被告賠償外,並得請求被告加給遲延利息。原告主張本件法定遲延利息應自96年11月2日(即被告最後一次詐欺原告之翌日)起算,於法無據,併予指明。
㈢綜上所述,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受有10,900,000元之損
害,則其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9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核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至其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鸝稻附表一:(單位:新臺幣)┌──┬────┬────────────┬──────┐│編號│詐欺時間│詐稱購買或投資之標的│詐得金額│├──┼────┼────────────┼──────┤│⒈│95.06.30│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500,000元│├──┼────┼────────────┼──────┤│⒉│96.04.04│月月得利二結構型商品│5,000,000元│├──┼────┼────────────┼──────┤│⒊│96.05.24│百發百中結構型商品│2,000,000元│├──┼────┼────────────┼──────┤│⒋│96.07.18│鴻運當頭結構型商品│2,000,000元│├──┼────┼────────────┼──────┤│⒌│96.11.01│寶來證券股票100張│1,400,000元│├──┼────┼────────────┼──────┤│││合計│10,900,000元│└──┴────┴────────────┴──────┘附表二:(單位:新臺幣)┌──┬──────────┬────────────────┐│編號│偽造之文書│佯稱之內容│├──┼──────────┼────────────────┤│⒈│95.06.30寶來全球不動│原告申購500,000元寶來全球不動產│││產證券化基金申購書│證券化基金│├──┼──────────┼────────────────┤│⒉│96.04.04國泰世華商業│被告已以原告名義匯款5,000,000元│││銀行台北分行匯出匯款│至寶來證券公司申購月月得利二結構│││用紙(代收入傳票)│型商品│├──┼──────────┼────────────────┤│⒊│96.05.24國泰世華商業│被告已以原告名義匯款2,000,000元│││銀行台北分行匯出匯款│至寶來證券公司申購百發百中結構型│││用紙(代收入傳票)│商品│├──┼──────────┼────────────────┤│⒋│96.07.18國泰世華商業│被告已以原告名義匯款2,000,000元│││銀行西門分行匯出匯款│至寶來證券公司申購鴻運當頭結構型│││用紙(代收入傳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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