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5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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