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3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32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7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槍壹支(內含彈匣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