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89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支票號碼為「FA0000000」,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FA0000000」,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源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國敬┌───────────────────────────────────────────────────────┐│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8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東勢鎮農會 徐光裕 │台中縣東勢鎮農會│98年5月5日│50,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