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埔刑簡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埔刑簡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埔刑簡字第249號被告 周昶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埔刑簡字第249號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戶籍地雖仍設在高雄市○○區○○路○○○號,然其現已未居住於上址,實際之現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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