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八年度中簡上字第三四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秋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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