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55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豐簡字第55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若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4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若嘉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江若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本院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考量被告前無竊盜犯罪前科,及罹患中度智能障礙,本案犯罪動機、手段、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所竊物品之經濟價值低微,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就附表一竊得之財物,係被告因犯本案犯行所得之財物,既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就附表二竊得之財物,已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為憑(見偵卷第45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品名

數量

價值

1

立頓英式奶茶

2瓶

40元

2

立頓翠香奶綠

2瓶

38元

3

統一麥香錫蘭奶茶

2瓶

46元

4

統一阿薩姆奶茶

2瓶

40元

附表二:(均已發還)

編號

品名

數量

價值

1

立頓英式奶茶

2瓶

40元

2

立頓翠香奶綠

2瓶

38元

3

統一麥香錫蘭奶茶

2瓶

46元

4

統一阿薩姆奶茶

2瓶

40元

5

統一咖啡廣場奶香特調咖啡

2瓶

48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