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港小字第9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汪俊德
劉祈明
被 告 陳建榮 (即 蔡麗珍 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巧鈴 (即蔡麗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2年10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麗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貳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麗珍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珮儒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費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