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寶靖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54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8年度簡字第4241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告訴人甲○○之妻,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通姦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10日(即乙○○之女黎○菱之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內之某日時,在不詳處所,與不知情(即不知乙○○為有配偶之人)之 羅祥豪 (所涉相姦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為性交行為1次,乙○○並因而受孕懷胎,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同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分別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