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獎選任辯護人孫域律師被告林春木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吳明獎、林春木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吳明獎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林春木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吳明獎、林春木與均已成年之 陳錦村 (另案審結)夥同 童月霞 (通緝中)、 陳棟松 (通緝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常業詐欺犯意之聯絡,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由陳棟松虛設「勝維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勝維公司),並擔任勝維公司之負責人,嗣由童月霞以新臺幣(下同)二萬元承租位於臺中縣○○市○○○○街○○號之房屋三層,作為勝維公司營業處所。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渠等為便利集團業務運作及隱匿犯行,變更登記負責人為童月霞;另於八十八年八月間,由陳錦村以「 楊協勤 」名義出面,以二萬元向年籍不詳之林姓成年男子購買「 明芳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明芳公司)之公司執照,先由童月霞擔任公司負責人,並以每月六萬六千元之代價承租位於臺北市○○○路○○○號之房屋一層作為營業處所。嗣同年十一月間渠等為便利集團業務運作及隱匿犯行變更登記 吳阿 萬為負責人。繼共同謀議後,由林春木、童月霞及 吳光吳阿萬 等集團成員向銀行、合作金庫開戶申請存摺、金融卡(詳如附表二),渠等明知並無資力給付高額貨款,自八十八年七月起至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止,由陳錦村化名「楊協勤」、吳明獎化名「 林永源 」,共同利用電話簿上廣告、工商名錄上取得之資料,以電話、傳真方式,向安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先以小量進貨,貨到付現之方式,藉以培養債信之詐術,使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先後誤信陳錦村、吳明獎等人所虛設之公司債信良好,嗣陳錦村、吳明獎見時機成熟遂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先後向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大量進購貨品,安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張宗榮 等人乃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約將貨品運送至明芳公司或渠等指定位於桃園縣○○鄉○○村00000000號「富友」 倉儲 等處所後,陳錦村等人一方面央請廠商延後付款並簽發支票以取信如附表一所示公司,甚或未簽發支票交付前揭公司,另一方面隨即將貨品搬離現場予以變賣,得款朋分花用,致使附表一所示公司受有同表所列金額之財物損失,共計詐得價值八百一十四萬五千三百五十四元之財物,並以此為常業。嗣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安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遲未收到貨款,且查覺販售予明芳公司之貨物業遭變賣,始報警循線至明芳公司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陳錦村、吳明獎、林春木、童月霞、陳棟松所有供犯前開常業詐欺罪所用之物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吳明獎、林春木均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被告吳明獎辯稱:伊係在臺中市○○○路附近販賣薑母鴨之餐飲店中,經友人介紹認識陳錦村後,始受邀至明芳公司擔任經理業務,伊並未以化名「林永源」之名義對外訂購貨物,該盒名片係陳錦村交付,並表示「林永源」經理於皮革界小有名氣,要求伊暫時援用,待工作順手後再以其本身名義對外,然而伊僅將名片置放桌上,未曾使用過,伊並未參與詐欺之犯行云云;被告林春木則辯稱:於八十八年八月間見明芳公司刊登於報上之廣告前往應徵,於公司內負責搬運捆工業務,公司內部運作情形,伊實不知情,是陳錦村要求伊攜帶印鑑、身份證至銀行開戶,伊實未參與詐欺犯行云云。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員工於警詢時、及證人 李玉蓮 於偵查中指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二五一0號偵查一卷第二二六頁參照),並證人 張芳雪林元庚 於本院訊問時證述林春木前往租屋經過乙節(本院一卷第一五三頁、第二四三頁參照)甚詳,核與共犯陳錦村坦承之詐騙時間、地點、手法及財物均相吻合(前開偵查卷第四至第八頁、第一二八第一三二頁、第一五七頁至第一五九頁參照),雖共犯陳錦村矢口否認被告吳明獎、林春木知情,然此顯與前開證人所言不符,無非迴護之詞,不足採信;次查明芳、勝維公司之經營處所,分由共犯童月霞、被告林春木等成員所承租,此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公證書影本存卷可考,至於證人 凌振杉 雖於本院訊問時證述稱已不太記得(本院一卷第二一0頁參照),但證人既然於距離案發時較近之警詢時指證歷歷,自較時間相隔已遠之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可信;再查,明芳、勝維公司係以共犯童月霞、陳棟松之名義分別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此有明芳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勝維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及陳棟松身分證影本各一紙附卷可憑,又共犯童月霞、被告林春木均於警詢時 坦承渠 等自行至如附表二之銀行、合作金庫辦理存款存摺、信用卡之情無訛在卷,且被告林春木又對其申辦上開帳戶之目的前後供稱「是他們要我辦的,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要辦」、「是要做為薪水轉帳之用」,但復又自稱其是領日薪並非轉帳領薪,其所辯前後矛盾。另參以共犯童月霞於偵查中陳稱:伊進入公司後,共犯陳棟松、被告吳明獎均已在公司內工作,而被告吳明獎確實化名「林永源」、共犯陳錦村化名「楊協勤」且二人與共犯陳棟松均曾帶伊前往勝維公司位於臺中縣○○市○○○○街○○號之經營處所及各處銀行開戶之情;再查共犯陳棟松早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即申請設立勝維公司,與被告吳明獎辯解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始應徵任職明芳公司之時間顯有出入,且被告林春木亦未能提出刊有明芳公司應徵廣告之報紙,以為其有利之證明等情綜合以觀,被告吳明獎、林春木顯非單純受雇於明芳、勝維公司之員工,渠等與化名「楊協勤」之陳錦村係基於犯意聯絡而實施犯罪行為分擔等情,委實明確。 況衡 諸常情被告吳明獎、林春木均非年幼,復曾謀職其他行業,豈有擔任公司人頭,領有報酬,又以自己名義申請銀行帳戶及使用他人名義之名片對外延攬客戶而未能察覺公司非正常經營運作之理,此外復有如附表三之物品扣案可稽,是被告等所辯應係事後卸責之詞,顯不足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吳明獎、林春木二人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被告二人與陳錦村、童月霞、陳棟松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論以共同正犯。而起訴書附表一上雖列房東 蔡志平 為被害人,但並未有蔡志平如何受騙、被詐欺金額及其他資料之敘明,顯係贅載,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二人之犯罪動機、目的、分擔之行為內容、詐欺之被害人人數、所得之金額、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再查被告林春木前因恐嚇案件,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七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於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被告林春木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林春木因生計而共同犯罪,其思慮未周而參與本件犯行,雖因害怕受刑事訴追而未坦承犯行,惟其經此刑事訴追之教訓,當知警惕,足認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林春木所為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被告林春木緩刑三年之宣告,以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存摺、提款卡為供存入詐欺所得金額之用,店務日誌與業務資料為記載前揭虛設公司與上開被害公司業務往來所用,支票、印章、統一發票、名片、呼叫器、易通卡則為供前揭虛設公司與上開被害公司業務往來所用,分別為供本案犯行直接所用之物且各為共犯所有,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焜昇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葉建廷法官姚念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姓名│受騙廠商│犯罪時間│損失金額│行為人使用名義│出處││││(新臺幣元)│及虛設行號名稱│├───┼──────┼─────┼──────┼───────┼────│張宗榮│安柏實業股份│88/11/15至│一百五十七萬│楊協勤│偵查卷⑵││有限公司│88/11/18││明芳公司│七十頁├───┼──────┼─────┼──────┼───────┼────│ 李恒茂 │比冠興業有限│89/01/11│二十一萬三千│楊協勤│偵查卷⑵││公司││三百一十六│明芳公司│八十一頁├───┼──────┼─────┼──────┼───────┼────│ 黃昭勝 │隆基資訊有限│89/01/07│七萬七千二百│楊協勤│偵查卷⑵││公司││八十│明芳公司│八十七頁├───┼──────┼─────┼──────┼───────┼────│ 蔡焜照 │萱玉特殊紙品│88/12/16│十三萬五千二│楊協勤│偵查卷⑵││有限公司│88/12/29│百│明芳公司│九十四頁│││89/01/11│││├───┼──────┼─────┼──────┼───────┼────│ 林守欽 │三陽龍企股份│88/11/19│一百一十萬(│楊協勤│偵查卷⑵││有限公司│88/12/16│扣除已收之二│明芳公司│一一二頁│││89/01/17│十四萬, 尚欠 ││││││)││├───┼──────┼─────┼──────┼───────┼────│ 黃茂雄 │三得電子股份│89/01/04│二十六萬五千│ 莊明新 │偵查卷⑵││有限公司│││明芳公司│一二二頁││││││├───┼──────┼─────┼──────┼───────┼────│ 邱美慧 │漢咸實業有限│88/12/17│九十七萬九百│楊協勤、林永源│偵查卷⑵││公司│89/01/03│九十一(扣除│明芳公司│一二五頁│││89/01/17│已付十九萬三││本院卷⑴││││千,尚欠)││一一四頁││││││├───┼──────┼─────┼──────┼───────┼────│ 邱振林 │五洲製革股份│89/01/12│二十一萬六千│楊協勤│偵查卷⑵││有限公司│││明芳公司│一六三頁├───┼──────┼─────┼──────┼───────┼────│ 陳文斌 │聯東電線材料│88/12/21│二十萬七千│莊明新│偵查卷⑵││股份有限公司│89/01/10出││明芳公司│一七○頁│││貨│││├───┼──────┼─────┼──────┼───────┼────│ 杜東岳 │瑞華實業股份│88/12/04│九十五萬一千│楊協勤│偵查卷⑵││有限公司│88/12/08│五百五十一│明芳公司│一七四頁│││88/12/16││││││88/12/22││││││89/01/10│││├───┼──────┼─────┼──────┼───────┼────│ 劉芳仱 │佑辰實業股份│88/12/16出│十五萬(第三│楊協勤、林永源│偵查卷⑵││有限公司│(一)│批貨款)│明芳公司│一八三頁│││88/11底接│││本院⑴卷│││89/01/06出│││一一八頁│││(二)│││├───┼──────┼─────┼──────┼───────┼────│ 胡克聰 │池上飯包│88/11起│一萬五千(已│楊協勤│偵查卷⑵││││收二千元,尚│明芳公司│一九一頁││││欠)││├───┼──────┼─────┼──────┼───────┼────│ 蕭家宏 │鉅瑋實業有限│88/12/22│四萬三千六百│楊協勤│偵查卷⑵││公司│89/01/06│八十(第一批│明芳公司│二○五頁││││二萬零八百有││││││付,此為第二││││││批)││├───┼──────┼─────┼──────┼───────┼────│ 吳振凱 │順盟皮革有限│88/12/21│三十六萬五千│楊協勤│偵查卷⑵││公司│88/12/31│三十八│明芳公司│二四二頁├───┼──────┼─────┼──────┼───────┼────│ 卓淑美 │家裕冷凍行│88/11/03│六萬五千(扣│張先生│偵查卷⑵│││88/12/20│除已付八萬元│吳明獎自稱 吳先 │二六六頁││││,尚欠)│生│本院⑴卷││││││一五○頁├───┼──────┼─────┼──────┼───────┼────│凌振杉│多式電話器材│88/12/17│三萬五千│陳棟松│偵查卷⑵││有限公司│││吳明獎自稱吳阿│二八○頁│││││萬│├───┼──────┼─────┼──────┼───────┼────│ 沈水栖 │瑞國皮革股份│88/12/16│七十六萬六百│楊協勤│偵查卷⑵││有限公司│88/12/28│三十二│明芳公司│二八四頁│││89/01/04│││├───┼──────┼─────┼──────┼───────┼────│ 謝開發 │永強科技股份│89/01/13│十七萬│莊明新│偵查卷⑵││有限公司│││明芳公司│二九四頁├───┼──────┼─────┼──────┼───────┼────│ 林明忠 │致和興實業股│88/12/15│三十五萬四千│楊協勤│偵查卷⑵││份有限公司│89/01/06│四百零二│明芳公司│二九八頁│││89/01/11│││├───┼──────┼─────┼──────┼───────┼────│ 林幸靜 │優翔企業股份│88/11/20五│五十二萬二百│楊協勤│偵查卷⑵││有限公司│次訂貨│六十四│明芳公司│三一三頁│││88/12/15五││││││次出貨│││├───┼──────┼─────┼──────┼───────┼────│ 沈明欽 │新利業電子工│89/01/17│十四萬│莊明新│偵查卷⑵││業股份有限公│││明芳公司│十六頁││司││││└───┴──────┴─────┴──────┴───────┴────附表二編號開戶名義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帳號
01吳光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彰化銀行臺北世貿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02吳光綜合存款存摺彰化銀行彰化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03吳光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合作金庫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號
04吳光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彰化銀行沙鹿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05童月霞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號(含金融卡)
06童月霞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板信商業銀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含金融卡)
07 柳文彬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臺中商業銀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號
08勝維公司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土地銀行沙鹿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號
09吳阿萬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板信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含金融卡)
10吳阿萬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合作金庫三興支庫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吳阿萬活期儲蓄存款存摺玉山銀行信義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2林春木綜合存存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含金融卡)
13林春木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合作金庫三興支庫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4林春木綜合存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吉分行一本
查扣帳號00000000000號(含金融卡)
15林春木活期儲蓄存款存摺玉山銀行信義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號(含金融卡)
16勝維公司誠泰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00勝維公司中國農民銀行南屯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8明芳公司臺灣中小企銀永吉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號
19彰化銀行金融卡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1臺中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號
22彰化銀行金融卡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3彰化銀行金融卡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4彰化銀行金融卡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5店務日誌十本
26業務資料九冊
2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支票存款第1110-7號空白支票二本
明芳公司
28吳阿萬誠泰商業銀行空白支票乙本
帳號00-0000000號
29勝維公司中國農民銀行空白支票乙本
帳號000000000號
30勝維公司臺灣土地銀行沙鹿分行空白支票乙本
帳號000000000000號31支票十張附表三明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扣押物品一覽表編號名稱查扣物品
01吳光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彰化銀行臺北世貿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02吳光綜合存款存摺彰化銀行彰化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03吳光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合作金庫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號
04吳光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彰化銀行沙鹿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05童月霞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號(含金融卡)
06童月霞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板信商業銀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含金融卡)
07柳文彬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臺中商業銀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號
08勝維公司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土地銀行沙鹿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號
09吳阿萬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板信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含金融卡)
10吳阿萬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合作金庫三興支庫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吳阿萬活期儲蓄存款存摺玉山銀行信義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2林春木綜合存存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含金融卡)
13林春木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合作金庫三興支庫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4林春木綜合存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吉分行一本
查扣帳號00000000000號(含金融卡)
15林春木活期儲蓄存款存摺玉山銀行信義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號(含金融卡)
16勝維公司誠泰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00勝維公司中國農民銀行南屯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8明芳公司臺灣中小企銀永吉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號
19彰化銀行金融卡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1臺中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號
22彰化銀行金融卡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3彰化銀行金融卡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4彰化銀行金融卡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5店務日誌十本
26業務資料九冊
2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支票存款第1110-7號空白支票二本
明芳公司
28吳阿萬誠泰商業銀行空白支票乙本
帳號00-0000000號
29勝維公司中國農民銀行空白支票乙本
帳號000000000號
30勝維公司臺灣土地銀行沙鹿分行空白支票乙本
帳號000000000000號31
31支票十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票號BC0000000號、BC0000000號、
BC0000000號、BC0000000號,誠泰銀行YB0000000號、YB0000000號、YB0000000號、YB0000000號,臺灣土地銀行ARC0000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L0000000號)
32遠傳易通卡一張(有兩盒,僅有一張SIM卡)
33明芳公司統一發票四十二份(三聯式發票,僅存一式二聯)
34名片乙疊
35呼叫器乙個
36公司大小章七個五大二小(明芳公司三個、勝維公司兩個、童月霞、吳阿萬各
一個)
37印章二十二個(童月霞五個、陳棟松一個、林春木一個、吳光三個、吳阿萬三
個、楊協勤一個、林永源一個、 楊銘福 二個、 樂曉虹 一個、徐輝雄一個、 藍貴珠 一個、 周永輝 一個、 袁國貴 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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