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人以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並已移付執行,茲受刑人已奉准假釋,而聲請在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資料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定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