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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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254號聲請人 謝文能 相對人 謝煥平 相對人謝 劉春梅 相對人 劉木村 相對人黃 劉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之各該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3年度沙簡字第113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所提郵寄書狀而支出之之掛號郵寄費用合計170元,依民國92年1月14日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即郵電送達費用已不再列為訴訟費用,法院亦不另徵收,故非屬本件訴訟費用範疇,不予列入計算,及所提臺中市網路申領地政電子謄本交易憑證關於申請登記謄本費用600元(即2013年10月21日申請之360元、2014年2月12日申請之240元,合計600元)及申請地籍圖費用80元(即2013年10月28日申請之20元、2013年11月5日申請之20元、2013年11月6日申請之20元、2014年2月13日申請之20元,合計80元),其申請之時間係於聲請人向本院遞狀(即103年2月25日)聲請103年度沙簡字第1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前所支出,非屬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而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預納(聲請人所提之繳款單收執聯繳款金││││額雖為1,010元,惟其中10元係代收銀行所收取││││之手續費,非法院所收取,非屬民事訴訟法之費││││用,故不予列計)│├───────┼───────┼─────────────────────┤│戶政規費│150元│聲請人預納(60元+90元=150元)│├───────┼───────┼─────────────────────┤│申請登記謄本及│880元│聲請人預納(臺中市網路申領地政電子謄本交易││異動索引謄本費││憑證:2014年4月8日申請合計160元、2014年6月││││4日申請280元、2014年6月5日申請280元、2014││││年7月17日申請合計160元,合計880元)│├───────┼───────┼─────────────────────┤│地政規費│9,455元│聲請人預納(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260元、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勘查複丈費3425元、土地勘查複丈││││費5600元、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130元、電子謄││││本40元,合計9455元)│├───────┼───────┼─────────────────────┤│合計│1,1485元││└───────┴───────┴─────────────────────┘┌─────────────────────────────────────┐│附表(單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姓名│應有部分比例(即訴訟費用│應負擔金額│備註││││負擔比例)│││├──┼─────┼────────────┼─────────┼─────┤│1│ 黃劉秀霞 │1/42│273元││├──┼─────┼────────────┼─────────┼─────┤│2│劉木村│1/42│273元││├──┼─────┼────────────┼─────────┼─────┤│3│ 謝劉春梅 │2/63│365元││├──┼─────┼────────────┼─────────┼─────┤│4│謝煥平│0000000/0000000│3,2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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