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原交簡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原交簡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交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婉萍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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