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認為所犯刑法加重竊盜罪之罪嫌重大,且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所犯為刑法第
320條及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自民國93年5月交保後,仍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犯行數十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為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4年5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林瑋桓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