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384號債權人 劉崑芳 債務人 林宥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宥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號之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依所附退票理由單所載,其退票日均為民國100年2月9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