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378號債權人 蘇秋美 債務人 張世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世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張世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