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國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國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國中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合計1年9月,於99年7月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0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