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緝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莉雯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韓莉雯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