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簡琮斐 被告 徐光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063號(原113年度易字第752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郭哲宏法官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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