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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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三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丁○○
戊○○○己○○甲○○丙○○右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捌佰叁拾叁萬陸仟壹佰捌拾肆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拾柒萬伍仟零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