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0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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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重簡字第10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正昇鋼模有限公司(原名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正昇鋼模有限公司(原名甲○○○有限
公司,下稱正昇公司)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
國94年3月28日向訴外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借款,簽訂消
費借貸契約,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約定到期日
為95年12月28日,並按年利率百分之6.88計算之利息,若有
遲延給付時,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嗣原告於96年9月8日概括承受訴
外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一切權利義務,詎被告正昇公司未
依約履行清償前開借款金額,經原告屢次催繳,均無效果,
尚有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
償,而被告丙○○既為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負清償之責等事
實,業據提出借據、還款明細等為證。被告等已於相當期日
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
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約定遲延利息、違約金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