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重簡字第107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4月27日與萬泰商業銀行
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遲延履行時,則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利息,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之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又上開貸款業經萬泰商業銀行將對被告之債
權讓與原告,並經公告,原告業已合法取得上開債權。詎料
被告於債權讓與後,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
尚欠新臺幣(下同)239,417元及自94年2月6日起至94年3月
1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3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
依法被告自應負給付責任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公告影本及交
易紀錄表各乙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
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
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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