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27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
楊俊雄 律師上開聲請人因被告甲○○涉犯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而有羈押之必要,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且自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本案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審酌卷內證據資料,被告所犯屬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另經本院參酌全案情節、卷證資料及本案進行審判過程,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無從以其他方式代替,聲請人所提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