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執聲字第六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及侵占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及一年二月確定,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一五號裁定就侵占罪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二罪並定應執行刑為三年確定,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並以於九十七年五月一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70014257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