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扣案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2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實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8月9日調科壹字第020007271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見94年度毒偵字第2055卷第39頁)。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因戒治完畢,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紋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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