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再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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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再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二二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判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七九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甚明(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一號、七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二號判決參照)。本件聲請人就本院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七九五號裁定提起本件再審請求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江德千
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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