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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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燦輝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馮燦輝犯損害債權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馮燦輝於民國93年8月5日,向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泰銀行)借貸新台幣102萬元未還,安泰銀行乃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經該院於96年11月1日核發96年度票字第73789號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詎馮燦輝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安泰銀行之債權,竟將其所有坐落宜蘭縣乾門一段635地號土地其上之同段271建號建物,於98年4月2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 馮定基 ,足生損害於債權人安泰銀行之債權。
二、證據:㈠被告馮燦輝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安泰銀行代理人 林鈺陽 於偵查中之指訴。
㈢安泰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1份、被告簽發之本票1紙。
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3789號裁定書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各1份。
㈤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爰審酌被告於債權人取得法院核發之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後,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將其所有之財產處分,因而損害債權人之債權,依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簡易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