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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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耀瑩 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此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薪資單等在卷可稽。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9,500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91萬2,000元,清償成數52.85%。而債務人本身為身障人士,其97年度全年薪資總額為310,220元,每月平均薪資25,851元,加計身障補助4,000元、兒少補助1,400元,故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為31,251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9,500元,所餘金額21,751元供債務人及其母親、大女兒三人每月膳食、水電、瓦斯、電信、勞健保、交通(含債務人身障人士專用機車之維修費)、學雜費等各項生活費用支出,參照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台北縣民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10,792元堪認允當,並無過度消費之情事。故本院認其更生方案係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至於債務人生活程度之限制,條件應如何訂定,其本身即無一定標準,難免掛一漏萬,況且債務人倘均按更生方案如期繳款,縱使違反生活程度之限制,亦無任何罰責,生活程度之限制恐成具文;而債務人如不按更生方案履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規定,債權人得以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此時亦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式,已足資救濟,無特別限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柏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梁福建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9,5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1,725,673元││4、清償總金額:912,000元││5、總清償比例:52.85%│├─────────────────────────────────────┤│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板信商業銀行│441,301│2,429│├──┼──────────┼────────────┼──────────┤│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67,539│372│├──┼──────────┼────────────┼──────────┤│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01,244│1,108│├──┼──────────┼────────────┼──────────┤│4│美商花旗銀行│43,858│241│├──┼──────────┼────────────┼──────────┤│5│荷商荷蘭銀行│83,625│460│├──┼──────────┼────────────┼──────────┤│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6,235│585│├──┼──────────┼────────────┼──────────┤│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20,590│664│├──┼──────────┼────────────┼──────────┤│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5,597│636│├──┼──────────┼────────────┼──────────┤│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45,684│3,005│├──┼──────────┼────────────┼──────────┤││合計│1,725,673│9,5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之百分比之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