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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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甲○○○被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5,753元{即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依其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為本金539,
010元、利息1,372,630元(以利率12.5%計,自76年12月14日起計至聲請強制執行當日即97年4月22日止,共7436日)、違約金271,148元(自76年12月14日起至77年6月13日止共183日之部分,以上開利率之10%即1.25%計;另自77年6月14日起計至聲請強制執行當日即97年4月22日止共7253日之部分,以上開利率之20%即2.5%計)、及執行費2,965元,共計2,185,753元,即539,010+1,372,630+271,148+2,965=2,185,75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游誼